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碰撞致使路灯、路灯杆、信号灯控制箱及信号灯电缆受损
作者:本站发布 发布日期: 2009-11-13 点击: 3740
一、案情概述 2006年8月17日,我公司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对其被保险人大连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投保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因碰撞致使路灯、路灯杆、信号灯控制箱及信号灯电缆受损一案,进行公估、鉴定。 2006年5月11日21时10分左右,驾驶员黄某驾驶的货车经过锦州市中央大街宜昌路交叉路口时,因车上的货物刮碰到宜昌路上方的信号灯电缆,造成交通信号灯电缆被刮断,架设电缆的两根路灯灯杆扭曲变形,两个路灯上的灯具落地破碎、信号灯控制箱内的模块受损。 二、现场查勘 2006年9月14日,我公司人员赶往受损财产坐落地点锦州市中央大街宜昌路交叉路口查勘实情,因受损标的已恢复完毕,依据保险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受损标的进行认真的查勘。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和我们对受损标的实际勘查,锦州市中央大街宜昌路交叉路口处的信号灯电缆走的是明线,两端分别架设在道路两边的路灯杆顶部横跨在道路上方,驾驶员黄某驾驶的货车经过中央大街宜昌路交叉路口时,因车上装载的货物刮碰到信号灯电缆,致使信号灯电缆被刮断,架设电缆的两根路灯灯杆扭曲变形,两个路灯的灯具落地破碎,信号灯控制箱控制中央大街宜昌路、南京路、解放路、延安路四个路口的信号灯,宜昌路上方的信号灯电缆被刮断后因短路,导致信号灯控制箱内的模块烧毁受损。 该事故符合机动车辆综合保险第一部分第二节第四条“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对于人身伤亡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对于财产损失,保险人按照恢复原状的原则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的保险责任。 我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人员职业道德守则、保险合同、现场查勘的实际情况对该公司的损失进行公估。 三、损失理算 恢复受损的路灯需人民币7800.00元,恢复受损的信号灯及控制系统需人民币17000.00元。恢复以上两项共需人民币24800.00元。(含施工费)。 经我们认真查勘、调研、公估、理算,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按实际情况,损失金额为人民币24800.00元,更换下来的路灯杆按废铁估价为100.00元人民币,扣除残值最终公估金额为2470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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