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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化解小企业贷款难?

作者:本站发布       发布日期: 2009-09-15      点击: 4984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信用社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基层央行要加大窗口指导力度,疏通货币政策传播渠道,引导信用社不断调整信贷结构,优化信贷存量和结构。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县辖货币信贷政策指导意见,协助地方政府建立经济项目库,为信用社信贷投向提供参考。要鼓励信用社创新信贷管理方法,探索新的信贷管理模式,推行授权授信制度,为货币政策的有效传导创造条件。在保证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的前提下,扩大和增强基层信用社信贷支持力度,加大信贷营销力度,实现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在坚持信贷原则前提下,不惜贷、不惧贷,主动增加有效信贷投入,增强信用社风险防范意识,努力盘活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资产比例。


  二、改进信贷管理制度,健全贷款营销激励与约束机制。信用社要制定科学的、切合实际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客观评定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合理确定中小企业的授信额度。对中小企业的授信等级和额度,要依据其经营效益和信用等级等方面的变化,实行动态管理;对优质中小企业及时授信,企业在有效期和额度范围内可以循环使用;对信用等级优良的中小企业要积极给予信用贷款支持;对经济比较发达、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特色经济明显、信用环境好的地方适当扩大短期信用贷款审批权限。要逐步建立和推广贷款办理时限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高信贷审批效率。信用社在完善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的同时,要建立信贷营销激励机制。要科学合理地制定信贷人员发放、回收贷款的综合考核办法,客观公正地评价信贷人员的工作业绩。对积极开拓中小企业信贷业务且成效显著的信贷人员,要给予与之相应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充分调动和保护信贷人员主动拓展信贷业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以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为动力,创新信贷支持手段。要根据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积极开发“量身定做”的新的贷款品种。要积极推广房产和商铺抵押贷款、按揭贷款,努力开发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中小企业联保贷款,大力发展个人有价证券质押贷款等。在核定企业最高贷款限额的同时,对其财产设备一次性抵押到位,信用社可在有效抵押期间和核定的限额内向企业循环发放和回收贷款。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还贷有保障的优质中小企业允许办理“借新还旧”。积极探索采用企业股权、出口退税税单、应收账款等多种抵押方式,解决中小企业抵押资产不足的问题,以适应中小企业贷款需求数量少、次数多的特点。允许中小企业比较活跃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在满足农户小额农贷需求的前提下,适当集中资金,积极扶持县域中小企业的发展。


  四、改进金融服务,提高服务水平。要发挥点多面广、信息灵通的优势,在结算、汇兑及财务管理、咨询评估、理财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高效率的服务,帮助中小企业搞好市场分析,了解金融政策,提高经营决策水平。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涉外业务,减轻企业负担。要积极推进城市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政策措施,支持地方信用社扩大规模,增强资金实力。要帮助他们做好增资扩股工作,大力清收、盘活不良资产,增强综合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提高地方信用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能力。要鼓励中小企业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吸引民间资金;要加快风险投资体系建设,鼓励和培育优秀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五、健全中小企业担保体系,有效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问题。鼓励由政府、社会力量和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大力发展民营和外资担保机构,积极发展以社会资金为主、政府引导性资金为辅的“民办公助”担保机构,实行与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相同的优惠政策。各担保机构要处理好防范风险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关系,与信用社密切合作,尽快实现对有贷款项目的会员中小企业实施担保。要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资金注入和风险补偿制度、信用评级制度、风险控制和损失分担制度以及行业自律与维权制度。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政策引导、规范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担保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保障作用。信用社要全面加强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扩大与担保机构的合作范围空间,探索多渠道、多途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新路子。要尝试和推广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允许中小企业用自有资产对担保机构实行反担保。对提供贷款担保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采取保证、抵押、质押组合担保方式,也可以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尽量满足中小企业的担保需求。要建立信用社和中小企业之间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情况沟通,及时研究解决中小企业担保中的突出问题,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征信系统,研究制定开放信用数据和征信数据使用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努力为信用社增加中小企业贷款提供可靠的信息。

我国面临严重的气候风险    ——专家解析预测气象灾害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的国家,几乎每年都发生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对灾害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我国大灾之后损失的恢复基本上是靠国家财政和民间 捐助。然而国家财力和民间捐助非常有限,对损害的补偿也只能是低层次和小范围、的。其他手段,特别是保险手段的使用非常有限,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灾害损失与保险损失严重不匹配,‘巨灾保险需求缺口很大。由于巨灾所造成的损失巨大和损失的不可预测性,巨灾风险是不完全商业可保风险。尤其是由于居民家庭保险费支付能力有限,保险机构能够收取的保费与其所承担的风险不对称,一般的商业性保险机构是很难对巨灾风险进行商业性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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